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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零陵区支行、黄世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2执13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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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1365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零陵区支行、黄世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零陵区支行;黄世文;王雅玲;黄吐艳;祁阳洋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2执13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零陵区支行。负责人:文辉,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黄世文,男,汉族。被执行人王雅玲,女,汉族。被执行人黄吐艳,女,汉族。被执行人祁阳洋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世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零陵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黄世文、王雅玲、黄吐艳、祁阳洋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7日作出(2021)湘1102民初92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世文、王雅玲、黄吐艳、祁阳洋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零陵区支行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执行。2021年7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零陵区支行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7月2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黄世文、王雅玲、黄吐艳、祁阳洋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7月2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亦向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零陵区管理部、保险公司、零陵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黄世文、王雅玲、黄吐艳、祁阳洋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财产状况,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有:被执行人黄世文名下位于XX的房屋(所有权证号:XX号)、被执行人黄世文名下XX小车一台,被执行人王雅玲名下XX车辆一台,被执行人黄吐艳名下位于XX的房产[XX号],上述财产本院均已查封,待处置后参与分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9月3日对被执行人黄世文、王雅玲、黄吐艳、祁阳洋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零陵区支行。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XX万元,已执行到位XX元,尚有债权XX万元、诉讼费XX元、执行费XX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黄世文、王雅玲、黄吐艳、祁阳洋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零陵区支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零陵区支行也未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零陵区支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零陵区支行表示同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若不服本裁定书,可在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波审判员 蔡晓亮审判员 全宏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 玲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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