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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月虎、胡新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826财保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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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826财保106号
  • 案件名称

    辛月虎、胡新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辛月虎;胡新军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26财保106号申请人:辛月虎,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址:丰宁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胡新军,男,1997年10月20日出生,现住址:丰宁满族自治县。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人辛月虎与被申请人胡新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辛月虎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肇事车辆予以保全,并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胡新军所驾驶的车牌号为冀G×××**号小型面包车扣押于丰宁满族自治县交通警察大队。扣押期限为2021年9月9日至2023年9月8日止。扣押期间,由丰宁满族自治县交通警察大队负责保管。未经本院允许不得转移、过户及变卖。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扈广洲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星月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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