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支行、蒋传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03执139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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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03执1399号之一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支行、蒋传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支行;蒋传红;金海成;安徽恒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凤台分公司;安徽恒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03执13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广场北路绿城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989511228。主要负责人:杨敬军,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阳,安徽江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蒋传红,女,汉族,1966年4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金海成,男,汉族,1968年10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凤台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执行人:安徽恒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凤台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城关镇青年北路西城河公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060832693M(1-1)。主要负责人:杨雪飞,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恒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蒙城路与固镇路交汇处东北角彩虹大厦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57273827(1-1)。法定代表人:杨雪飞,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支行与被执行人蒋传红、金海成、安徽恒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凤台分公司、安徽恒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1、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蒋传红、金海成、安徽恒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凤台分公司、安徽恒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蒋传红、金海成、安徽恒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凤台分公司、安徽恒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蒋传红、金海成、安徽恒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凤台分公司、安徽恒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3、被执行人名下暂无房产可供执行(蒋传红原名下位于凤台县新华书店家属楼房产已转移至他人名下),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车辆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保险对应的现金价值已划拨。轮候冻结了恒联房产公司的银行账户。4、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其未来院。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蒋传红、金海成、安徽恒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凤台分公司、安徽恒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蒋传红、金海成、安徽恒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凤台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徽恒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6、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17712.79元(到位12249.83元)、执行费1666元及余款暂未执行到位。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明确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国宏审 判 员 钱家勇审 判 员 黄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杨 森书 记 员 韩同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03执13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广场北路绿城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989511228。主要负责人:杨敬军,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阳,安徽江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蒋传红,女,汉族,1966年4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金海成,男,汉族,1968年10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凤台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执行人:安徽恒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凤台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城关镇青年北路西城河公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060832693M(1-1)。主要负责人:杨雪飞,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恒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蒙城路与固镇路交汇处东北角彩虹大厦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57273827(1-1)。法定代表人:杨雪飞,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支行与被执行人蒋传红、金海成、安徽恒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凤台分公司、安徽恒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1、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蒋传红、金海成、安徽恒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凤台分公司、安徽恒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蒋传红、金海成、安徽恒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凤台分公司、安徽恒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蒋传红、金海成、安徽恒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凤台分公司、安徽恒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3、被执行人名下暂无房产可供执行(蒋传红原名下位于凤台县新华书店家属楼房产已转移至他人名下),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车辆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保险对应的现金价值已划拨。轮候冻结了恒联房产公司的银行账户。4、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其未来院。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蒋传红、金海成、安徽恒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凤台分公司、安徽恒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蒋传红、金海成、安徽恒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凤台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徽恒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6、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17712.79元(到位12249.83元)、执行费1666元及余款暂未执行到位。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明确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国宏审 判 员 钱家勇审 判 员 黄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杨 森书 记 员 韩同炀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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