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泽旭、朱森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02民初9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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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02民初9197号案件名称
王泽旭、朱森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王泽旭;朱森鹏;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02民初9197号原告:王泽旭,男,199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被告:朱森鹏,男,199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平舆县。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开源大道与驿城大道交叉口金龙科技园三楼。负责人:吴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娟,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泽旭诉被告朱森鹏、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泽旭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泽旭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泽旭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泽旭负担。审判员 樊 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若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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