耒阳市碧桂园置业有限公司、李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81民初59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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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81民初5933号案件名称
耒阳市碧桂园置业有限公司、李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耒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耒阳市碧桂园置业有限公司;李丽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81民初5933号原告:耒阳市碧桂园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耒阳市文化路同馨观筑小区1栋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81MA4L97KC7F法定代表人:黎晓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馨予,湖南雁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杭坡,该公司法务。被告:李丽,女,1986年5月24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原告耒阳市碧桂园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耒阳市碧桂园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耒阳市碧桂园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耒阳市碧桂园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806元,由原告耒阳市碧桂园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曹 标代理书记员 罗梦荻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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