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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市碧桂园置业有限公司、李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81民初59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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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81民初5933号
  • 案件名称

    耒阳市碧桂园置业有限公司、李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耒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耒阳市碧桂园置业有限公司;李丽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81民初5933号原告:耒阳市碧桂园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耒阳市文化路同馨观筑小区1栋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81MA4L97KC7F法定代表人:黎晓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馨予,湖南雁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杭坡,该公司法务。被告:李丽,女,1986年5月24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原告耒阳市碧桂园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耒阳市碧桂园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耒阳市碧桂园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耒阳市碧桂园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806元,由原告耒阳市碧桂园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曹 标代理书记员  罗梦荻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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