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俊仁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决定书(2021)辽04刑更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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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刑更1号案件名称
蒋俊仁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决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蒋俊仁案件缘由
故意伤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六十五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21)辽04刑更1号罪犯蒋某某,男,195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国营小四平煤矿退休工人,住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2016年8月18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7年8月13日作出(2017)辽04刑初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8年12月4日本院作出(2018)辽04刑更1544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对罪犯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限从2018年12月4日至2019年12月3日止)。并将罪犯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保证人保证送达其居住地新宾满族自治县司法局,依法实行社区矫正。2021年8月17日,新宾满族自治县司法局以(2021)新宾矫执字第1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书,向本院建议对社区矫正人员蒋某某继续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供了辽宁省监狱管理局总医院于2021年7月29日出具罪犯蒋某某病情诊断书等材料,病情诊断意见是:1、慢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2、起搏器术后;3、高尿酸血症;4、肾功能不全。被鉴定人蒋某某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三(1)条之规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上对立案信息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3日,现已公示期满。并征求了抚顺市人民检察院意见,抚顺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对罪犯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查,罪犯蒋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对罪犯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19年9月15日起至2022年9月14日止。)审 判 长 邱忠翠审 判 员 沈 忠审 判 员 曹 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关 勇书 记 员 刘宇晴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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