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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支付令(2021)湘0407民督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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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07民督96号
  • 案件名称

    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支付令
  • 审理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督促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湖南瓦洛兰商业运营有限公司;刘玉平
  • 案件缘由

    督促程序案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21)湘0407民督96号申请人:湖南瓦洛兰商业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中山北路13号(旺角星辰)601室。法定代表人:罗伟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国保,男,1979年10月3日出生,住衡阳市石鼓区中山北路13号旺角星辰2220室,系该公司项目经理。被申请人:刘玉平,男,198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宁市泉峰街道办事处青阳中路万隆小区8栋2单元502号,系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中山北路CC城市中心(旺角星辰)1415房业主。申请人湖南瓦洛兰商业运营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16年3月22日购得衡阳市石鼓区中山北路CC城市中心(旺角星辰)1415房,房屋建筑面积为29.33㎡。开发商衡阳福隆浩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5日签订了《CC城市中心(旺角星辰)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由申请人负责对该住宅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时间从2017年4月30日至2027年4月30日止。合同约定按建筑面积3元/㎡的标准收取物业管理费。申请人按照约定为被申请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但被申请人自2018年9月15日至2021年7月31日止,共欠物业费3040元。经申请人多次以书面及上门催缴均无效果。特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刘玉平支付2018年9月15日至2021年7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304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刘玉平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湖南瓦洛兰商业运营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3040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刘玉平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郑晓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曹 娉书 记 员 雷睿韬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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