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通润机电物资有限公司、新疆开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恢33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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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恢331号之一案件名称
新疆通润机电物资有限公司、新疆开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新疆通润机电物资有限公司;新疆开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恢3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新疆通润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太原南路188号附374号。 法定代表人:蔡永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革,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开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北区27号。 法定代表人:方从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新疆通润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开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新0104民初27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80,000元,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48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2.2021年4月14日、2021年6月5日、2021年8月5日本院通过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证券、保险、工商总局、民政、税务、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申请人认可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15处的房产并已查封,因上述不动产设有抵押或多个案件在先查封,申请人不申请评估拍卖程序并认可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 4.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 5.本院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6.本院走访被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26日告知申请人新疆通润机电物资有限公司,其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马卫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哈布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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