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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敬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22执84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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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22执84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尹敬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桃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尹敬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22执841号之一被执行人:尹敬,男,198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桃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922刑初187号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尹敬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本院刑庭于2021年6月21日移送强制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尹敬退赔被害人杨海龙经济损失189015元,退赔被害人宋**5960元,退赔被害人李宁1529元。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依法立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尹敬服刑地常德市津市监狱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要求其限期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2021年7月6日发起二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尹敬的财产进行了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尹敬保险类财产和证券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尹敬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桃江分公司、工商系统、益阳市住房公积金桃江管理部、桃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农业银行桃江县支行查询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性权益,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走访户籍所在地桃江县沾溪镇长田坊村村委了解到,被执行人尚服刑期间,其名下无收入、收益、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8月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尹敬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了上述执行情况,同时在约谈中征求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9月17日止,被执行人尹敬尚未履行的义务为退赔被害人杨海龙经济损失189015元,退赔被害人宋**5960元,退赔被害人李宁1529元。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尹敬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吴志群审判员  张爱宝审判员  刘雅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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