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林违法发放贷款罪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2021)湘11刑申6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1刑申63号案件名称
蒋某林违法发放贷款罪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蒋某林案件缘由
违法发放贷款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21)湘11刑申63号蒋某林:你因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对本院(2020)湘11刑终600号刑事裁定不服,以“一、原判认定违法发放贷款金额错误。1、一审判决认定第10笔唐建成贷款91万元、黄丽艳贷款98万元,共计189万元,依法依规办理了贷款申请、贷款前调查、贷款审批、签订借款合同、抵押登记等手续,是合法发放贷款,不属违法发放贷款,应扣除,且该笔贷款他项权权证被他人用作其他用途,不能归责于申诉人。2、一审判决认定第4笔雷辉30万元贷款是用于归还以前所借90万元的利息,且有500万元抵押物在冷水滩区信用社作抵押,抵押手续齐全,是合法发放贷款,应扣除。3、一审判决认定第8笔‘泉辉’公司纪天涯贷款40万元、第9笔‘泉辉’公司以蒋翠梅名义贷款40万元,实际用于‘泉辉’公司周转使用,不是个人贷款,应扣除。综上,申诉人实际违法发放贷款142万元,并非441万元。二、申诉人违法发放贷款142万元,属造成重大损失,依法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过了五年,已超过追诉时效。三、原判认定贷款无法收回无证据证明”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宣告无罪。本院经审查认为,你于2003年1月至2006年1月担任原永州市冷水滩区信用联社(以下简称信用联社)营业部主任,负责存款、放贷、结算等审批工作,在办理贷款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44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造成397万余元没有收回,你的行为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特征,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你申诉提出的理由,综合分析如下:一、原判认定违法发放贷款数额是否错误,其中原判第4、8、9、10笔贷款金额共计299万元是否应认定为犯罪数额的问题,经查:1、原判认定第4笔即2003年12月31日经你审批向贷款人雷辉(户籍名雷竣淇,已故)发放贷款30万元,未按规定要求雷辉提供抵押担保物,雷辉在此之前向信用联社贷款90万元及有抵押登记无证据证实,现雷辉已故,导致该笔贷款30万元及利息无法收回,该笔贷款应认定犯罪数额;2、原判认定第8笔即2005年10月24日经你审批向蒋翠梅(你的胞妹)发放贷款40万元和第9笔即2015年11月7日经你审批向纪天涯发放贷款40万元,该两笔贷款虽系原永州市泉辉罐头食品有限公司的贷款,并非个人贷款,但未按规定要求公司或贷款人提供任何抵押担保,也无信贷档案,属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至案发只归还本金8万元,尚有本金72万元及利息不能收回,应认定为犯罪数额;3、原判认定第10笔即2005年11月23日经你审批向黄丽艳发放贷款98万元和向唐建成发放贷款91万元,虽用于归还永州市泉辉罐头食品有限公司原借款的本金及利息,也办理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但土地使用权证他项权利证书未按规定交有关人员妥善保管,反而交由纪天涯从国土局将国有土地使用证提前解押拿回,导致永州市泉辉罐头食品有限公司用此土地使用权证作抵押向农业银行贷款980万元,该事实有纪天涯、马某、钟某、熊某等人的证言证实,故该笔贷款189万元应认定为犯罪数额。因此,你违法发放贷款441万元,并非142万元。二、关于本案是否超过追诉时效的问题。你违法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等情节,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你违法发放贷款行为从2003年12月25日起至2006年1月6日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三)项、第八十九条之规定,本案诉讼时效为十五年,故2018年立案侦查时,尚在追诉期限之内。三、本案贷款尚有本金397万元及利息未收回,有贷款人的证言、各类书证及你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在申诉审查期间,你的申诉代理人提供调查证人刘某(永州农商行银象路支行客户经理)的证言及原判第4笔、第10笔贷款相关书证材料(复印件),拟证实信用社营业部主任的贷款额度、审批程序及第4笔、第10笔发放贷款合法等,提供的证据证明待证事实,尚需其他证据佐证,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达不到证明目的,不能推翻原判第4笔、第10笔违法发放贷款的事实。因此,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情形,申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立案再审宣告无罪,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百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希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