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书贞、谭桂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鲁0786民申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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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786民申11号案件名称
张书贞、谭桂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昌邑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张书贞;谭桂香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786民申1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张书贞,女,195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谭桂香,女,194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再审申请人张书贞因与被申请人谭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2021)鲁0786民初1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书贞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昌邑市人民法院(2021)鲁0786民初150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具体事实和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具体理由如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申请再审人并不欠付被申请人任何款项。因申请人年龄较大,在一审法院送达时,误以为是诈骗电话,没有接收到开庭通知书,导致没有出庭参与庭审,相关的答辩意见也没有及时发表,致使一审法院依据无效证据作出错误判决。事实上,申请人已经不欠付被申请人任何款项,申请人曾经向被申请人借过钱,但是上述借款均已经还清。2020年2月有3日,申请人在昌邑市三角公园处,已将上述借款还清。后经被申请人要求,出具还款证明,证实已经还款的事实。申请人法律意识淡薄,便出具了被申请人一审中提交的证明条,载明:“今还(huan)谭桂香人民币肆万元正(40000)张书贞2020年2月3日。”该份证明并非借条,而是对借款事实所做的说明,被申请人将该证明条进行了篡改,将还款字样勾划,误使法院做出错误判决。同时根据申请人张书贞为被申请人谭桂香出具的利息欠条也能反映出上述内容。两份材料为同一天出具,但是书写习惯并不相同,欠利息就是欠利息,还款就是还款。张书贞已将上述款项偿还,不欠付谭桂香款项,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2021)鲁0786民初1509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申请人不承担还款责任;3.请求再审申请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裁判并无不当,张书贞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书贞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 波审判员 张 丽审判员 张玉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魏佳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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