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李恒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鲁0104民初7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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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104民初7192号案件名称
山东宏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李恒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济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山东宏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李恒;董英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鲁0104民初7192号原告:山东宏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汤绍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婷,山东公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倩囡,山东公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恒,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董英,女,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山东宏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泰物业公司)与李恒、董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倩囡、被告董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恒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宏泰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8月20日至2021年2月28日期间拖欠的物业费6761.14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逾期利息损失(以6761.14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为济南市的业主,原告受绿地地产(济南)有限公司的委托,对该区域进行物业管理。根据《绿地香榭新里广场东侧A地块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被告应按期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但被告自2018年8月20日至2021年2月28日欠缴物业管理费共计6761.14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被告均置之不理。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董英辩称,其一,我家里阳台窗户漏水好几年了,给物业打过电话去过好几拨人,物业打过一次胶,还是漏水,后来物业不给管了,我再找管家上报,就不了了之了。其二,我家客卫外面放空调外机的地方(有顶)顶部2019年就漏水,物业当时也去过,后来物业说维修不了,到现在为止也还在漏水。其三,我的车停在地下车库被别的车蹭了,去物业要求调取车库监控,物业称监控拍不到那个位置,我当时也打了110,警察说没法提供证据,物业也不管,最后也不了了之了。其四,从入住到现在我们小区没有标志,是一个无名小区;院子里路灯太少,晚上太黑;门厅里还有业主停电动车,也有往楼上推的,这个安全隐患很大,物业也不协助管理,只是在电梯里贴了一个电动车禁止上楼的标识;夏天门廊蚊虫很多,我们业主提议放一个蚊香盘,就放了几天,现在已经没有了;院里的树木枯死后就砍掉,不再栽种;现在物业说要建车棚,出的预算明细我认为不合理,我们小区分为南北院,我们院建的车棚是30平方米的,南院建的是90多平方米的,而这个建车棚的费用说是要均摊,我认为不合理。李恒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宏泰物业公司与绿地地产(济南)有限公司签订了《绿地香榭新里广场东侧A地块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宏泰物业公司向绿地香榭新里广场东侧A地块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至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止;收费标准为高层住宅每月每平方米1.65元;双方并约定了服务内容与质量等其它事项。2017年8月17日,李恒、董英与宏泰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宏泰物业公司为其提供物业服务,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65元交纳物业费,协议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上述合同签订后至今,原告即履行上述合同,向该物业管理区域提供了物业服务。李恒、董英系上述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物业服务计算面积为134.94平方米。李恒、董英拖欠自2018年8月20日至2021年2月28日的物业费6761.14元。本院认为,宏泰物业公司与绿地地产(济南)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其与李恒、董英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均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宏泰物业公司基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向绿地香榭新里广场东侧A地块提供物业服务,李恒、董英作为绿地香榭新里广场小区业主,在接受宏泰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的同时,应按合同约定向宏泰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董英在本案诉讼中就其未缴纳物业费的理由进行了陈述,对宏泰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表达了不满,提出了诸多问题,但其提出的理由不足以减免其向宏泰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的义务。物业服务不是单一对应每一位业主的服务,涉及多个方面,不能因某一人的意见,某一方面的服务存在瑕疵就否定整体的物业服务。人民法院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既要着眼于这一个案件本身,又要关注整个小区正常秩序的维护,要考虑到整个小区的正常运行与发展,如果业主动辄以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为由拒交物业费,则物业管理企业将难以正常运营,对小区整体的管理、服务质量亦会大打折扣,最终全体业主的利益都将会受到损害。李恒、董英于2018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期间一直未交纳物业费(此期间其仍然接受着物业服务),本院对宏泰物业公司要求李恒、董英支付物业费6761.14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宏泰物业公司主张的逾期利息损失,因宏泰物业公司案件进行了集中审理,物业服务客观上确存有一定瑕疵,为提醒物业公司今后提高服务质量,使业主与物业之间和睦相处,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宏泰物业公司要求李恒、董英支付逾期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李恒、董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宏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8月20日至2021年2月28日的物业费6761.14元;二、驳回山东宏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要求李恒、董英支付逾期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李恒、董英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马婉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金鑫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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