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402执17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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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02执1764号案件名称
朱**、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邯郸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朱**;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402执1764号移送执行人: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朱**,男,196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朱**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朱**未履行本院(2017)冀0402刑初105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银行存款1857399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庆民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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