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兵武与常州市火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92民初8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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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92民初8266号案件名称
朱兵武与常州市火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朱兵武;常州市火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8266号 原告:朱兵武,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告:常州市火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景瑞曦城6-16、6-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MA1MRE4E46。 法定代表人:陈卓庆,职务不详。原告朱兵武与被告常州市火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朱兵武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兵武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兵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兵武负担。 此页无主文。 审 判 长 杨 晓 玲 人 民 陪 审 员 王 渝 忠 人 民 陪 审 员 吴 红 二○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廖 晓 莉 书 记 员 黄 蒙 -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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