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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永巧、向云方等行纪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06执2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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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06执2245号
  • 案件名称

    朱永巧、向云方等行纪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朱永巧;向云方;方雅文;无锡市博浩房产中介有限公司藕塘分公司
  • 案件缘由

    行纪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06执2245号申请执行人朱永巧,男,1982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申请执行人向云方,女,1990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被执行人方雅文,男,1991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被执行人无锡市博浩房产中介有限公司藕塘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NP8XWXA,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藕洛路88号。申请执行人朱永巧、向云方与被执行人方雅文、无锡市博浩房产中介有限公司藕塘分公司(以下简称博浩藕塘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做出的(2021)苏0206民初15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民事调解书:一、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朱永巧、向云方与方雅文于2020年12月2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二、方雅文支付朱永巧、向云方25000元。该款,方雅文于2021年4月27日支付5000元(已履行),余款20000元于2021年5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若方雅文未按期支付,需另行支付违约金5000元,且朱永巧、向云方有权就20000元的未履行部分及违约金5000元申请法院全额执行。三、无锡市博浩房产中介有限公司藕塘分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返还朱永巧、向云方中介费5000元(已履行)。四、朱永巧、向云方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五、双方就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再无纠葛。六、案件受理费1430元(已减半收取),由朱永巧、向云方负担。因被执行人方雅文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7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双方确定本案标的为人民币25000元。二、方雅文自2021年10月起每月21号前支付朱永巧、向云方人民币3000元,直至付清为止。三、方雅文如有一期未支付,则朱永巧、向云方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且需要长期履行,本案可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案。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震旦审判员  严庆丰审判员  许正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韩 鑫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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