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广家、郭庆梅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4执97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724执976号案件名称
刘广家、郭庆梅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刘广家;郭庆梅;蔡浩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4执976号申请执行人:刘广家,男,197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乡县。申请执行人:郭庆梅(刘广家妻子),女,197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乡县。被执行人:蔡浩,男,197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乡县。申请执行人刘广家、郭庆梅与蔡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21)陕0724民初23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蔡浩偿还刘广家、郭庆梅借款60000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即履行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650元,申请执行费810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蔡浩银行账户有少量存款,车辆、不动产、证券、工商注册、财付通、支付宝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蔡浩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本院执行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核查事实认可,同意对未偿还的借款60000元保留债权。案件受理费650元,申请执行费810元,被执行人蔡浩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亦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余世军审 判 员 邹海山审 判 员 穆晓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田田书 记 员 翁丽娟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