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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小凤、永州市冷水滩区曲河街道马路街社区上宜塘居民小组用益物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3执30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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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3079号
  • 案件名称

    蒋小凤、永州市冷水滩区曲河街道马路街社区上宜塘居民小组用益物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蒋小凤;永州市冷水滩区曲河街道马路街社区上宜塘居民小组
  • 案件缘由

    用益物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3执3079号申请执行人:蒋小凤,女,198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曲河街道马路街社区上宜塘居民小组。负责人:蒋九二,该组组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小凤与被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曲河街道马路街社区上宜塘居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曲河街道马路街社区上宜塘居民小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曲河街道马路街社区上宜塘居民小组向申请执行人蒋小凤支付承包地征收分配款6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诉讼费1300元和申请执行费8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曲河街道马路街社区上宜塘居民小组在永州市冷水滩区曲河街道财政所有征收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2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曲河街道马路街社区上宜塘居民小组在永州市冷水滩区曲河街道财政所的征收款62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国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伟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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