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俊龙、刘豪杰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3执恢5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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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03执恢532号案件名称
徐俊龙、刘豪杰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郑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徐俊龙;刘豪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03执恢532号申请执行人徐俊龙,男,汉族,1989年6月22日出生,住郑州市。被执行人刘豪杰,男,汉族,1989年2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新密市。关于徐俊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豪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2020)豫0103民初43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1、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2021年3月29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控,经过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3、2020年10月22日我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传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4、2021年9月23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5、2021年9月23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控,经过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6、2021年9月24日向申请人反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381755元利息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刘豪杰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徐俊龙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韦亚磊审判员 李昌松审判员 王少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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