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张兴龙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6民初37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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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6民初37251号案件名称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张兴龙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袁世明;张兴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案件缘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6民初37251号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XXX号XXX楼、XXX楼XXX-XXX室。负责人:陈红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欣捷。被告:张兴龙,男,196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被告:袁世明,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被告张兴龙、被告袁世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婷书记员 葛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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