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某某、杨某某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25执1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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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725执1210号案件名称
明某某、杨某某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山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明某某;杨某某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25执1210号申请执行人:明某某,民乐县居民。被执行人:杨某某,山丹县居民。申请执行人明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作出的(2021)甘0725民特40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杨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06月16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6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执行文书;2.2021年6月-2021年9月,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车辆、保险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车辆,无可以划扣的保险、证券;3.2021年6月,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不动产;4.2021年,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5.2021年9月2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代理人,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案件款60000元、申请执行费80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为案件款4080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应属执行不能,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玉林审判员 毛 炬审判员 周勇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祁 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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