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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烟台市福山区鲁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鲁0611执112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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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611执1126号之二
  • 案件名称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烟台市福山区鲁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烟台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烟台市福山区鲁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21)鲁0611执1126号之二烟台市福山区鲁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你(单位)与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611民初38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9月01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到期不履行,你(单位)将加倍支付延迟履行金。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福山支行账户名称: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账号:62284002672********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联系人:黄雯联系方式:631****通讯地址:福山法院(东留公西、公路局东)邮编:25500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逾期不自动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届时你将承担如下法律责任:1、根据情节承担一定数额的罚款:对个人的处以人民币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2、拒不履行法律文书义务或阻碍依法执行公务者,可以处以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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