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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田华、彭再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02执15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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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1515号
  • 案件名称

    彭田华、彭再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彭田华;彭再明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02执1515号申请执行人彭田华,女,汉族。被执行人彭再明,男,汉族。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彭田华与被执行人彭再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2民初17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彭再明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9)湘1102民初378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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