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田华、彭再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02执15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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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1515号案件名称
彭田华、彭再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彭田华;彭再明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02执1515号申请执行人彭田华,女,汉族。被执行人彭再明,男,汉族。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彭田华与被执行人彭再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2民初17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彭再明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9)湘1102民初378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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