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乔元、袁祖恒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281民初9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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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民初9113号案件名称
邓乔元、袁祖恒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邓乔元;袁祖恒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281民初9113号原告:邓乔元,男,1977年8月22日生,住贵州省盘州市。被告:袁祖恒,男,1976年6月27日生,住贵州省盘州市。本院在审理邓乔元与袁祖恒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乔元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乔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元,由原告邓乔元负担。审判员 牛 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秦薪薪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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