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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乔元、袁祖恒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281民初9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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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民初9113号
  • 案件名称

    邓乔元、袁祖恒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盘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邓乔元;袁祖恒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281民初9113号原告:邓乔元,男,1977年8月22日生,住贵州省盘州市。被告:袁祖恒,男,1976年6月27日生,住贵州省盘州市。本院在审理邓乔元与袁祖恒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乔元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乔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元,由原告邓乔元负担。审判员 牛 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秦薪薪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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