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军刚、王红莉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6执116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执1162号案件名称
梁军刚、王红莉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蒲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梁军刚;王红莉;张华池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XX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6执1162号申请执行人:张华池,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XX城县龙阳镇蒲石村棉绒厂。 被执行人:梁军刚,男,197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XX城县。 被执行人:王红莉,女,197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XX城县。 本院在执行张华池与梁军刚、王红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民终8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梁军刚、王红莉应履行案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242.5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00元。执行中查明,二被执行人长期在外,无法联系。经本院向银行、不动产、工商、证券、车辆、村委会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二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互联网金融账户予以冻结,并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及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张华池,其对执行情况无异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经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该案件执行标的为20000元,本次执行实现债权数额为0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晓刚审 判 员 李更生审 判 员 米展龙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邓燕萍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满新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03执456号之一 下一篇 邓乔元、袁祖恒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281民初91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