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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军刚、王红莉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6执1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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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执1162号
  • 案件名称

    梁军刚、王红莉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蒲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梁军刚;王红莉;张华池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XX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6执1162号申请执行人:张华池,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XX城县龙阳镇蒲石村棉绒厂。              被执行人:梁军刚,男,197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XX城县。    被执行人:王红莉,女,197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XX城县。 本院在执行张华池与梁军刚、王红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民终8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梁军刚、王红莉应履行案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242.5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00元。执行中查明,二被执行人长期在外,无法联系。经本院向银行、不动产、工商、证券、车辆、村委会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二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互联网金融账户予以冻结,并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及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张华池,其对执行情况无异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经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该案件执行标的为20000元,本次执行实现债权数额为0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晓刚审 判 员    李更生审 判 员    米展龙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邓燕萍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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