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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良、李士聪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528执恢3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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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528执恢359号
  • 案件名称

    王良、李士聪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晋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王良;李士聪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528执恢359号申请执行人:王良,男,199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宁晋县。被执行人:李士聪,男,1992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宁晋县。申请执行人王良与被执行人李士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宁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2021)冀0528民初18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8日向宁晋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1、偿还王良欠款8500元并自2017年1月5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缴纳执行费50元及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士聪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李士聪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报告其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惩戒措施:2021年8月17日作出(2021)冀0528执恢359号限制消费令、(2021)冀0528执恢359号执行决定书,决定将被执行人梁业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同日作出(2021)冀0528执恢359号决定书,对被执行人李士聪拘留15日。由于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找到被执行人,未能实际拘留。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存款、车辆登记、工商登记、证券、互联网银行、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财产信息,在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公积金、收益型保险、不动产登记信息,到被执行人户籍地调查了被执行人的居住、劳动就业、收入、债权、股权情况。通过上述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采取了司法惩戒及信用惩戒措施,且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果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因逾期导致解除强制措施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国全审判员  田 飞审判员  杨宏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闪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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