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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敏、王明光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鲁0832执恢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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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鲁0832执恢150号
  • 案件名称

    潘敏、王明光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梁山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潘敏;王明光;刘贤生;毛连国;曹景顺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0832执恢150号申请执行人:潘敏,男,196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被执行人:王明光,男,197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梁山县。被执行人:刘贤生,男,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梁山县。被执行人:毛连国,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梁山县。被执行人:曹景顺,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梁山县本院在执行潘敏与王明光、刘贤生、毛连国、曹景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王明光、刘贤生、毛连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在审理期间依据(2015)梁民初字第2104号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明光所有的位于梁山县和小区6-2-202室房产一套。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依据潘敏作为被执行人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薛现田的申请于2020年01月06日委托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对被执行人王明光所有的位于梁山县和小区6-2-202室房产一套进行询价。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于2020年05月11日作出了鲁产权询【2020】514号司法询价报告书,本院于2020年09月02日向被执行人王明光送达了司法询价报告书,且被执行人王明光对评估的价格无异议。后本院对该房产依法进行拍卖,经两次拍卖一次变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且该案件被执行人王明光、毛连国名下的工资账户均被其他执行案件多次查封,本案申请执行人潘敏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数量众多,其在本案的债权已被其他执行案件查封,因该案件周期较长,无法在短期内将该房产处置完毕,且需对被执行人王明光名下的房产重新评估后恢复执行,本案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鲁0832执恢1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延敏审 判 员  李 娜人民陪审员  汤占蛟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师清君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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