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洪龙诈骗罪一审刑罚变更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1)吉0106刑更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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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6刑更19号案件名称
陈洪龙诈骗罪一审刑罚变更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陈洪龙案件缘由
诈骗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五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1)吉0106刑更19号罪犯陈洪龙,男,1961年4月11日生,初中文化,吉林省长春市人,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居住地长春市绿园区。因本案于2020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7月1日被监视居住。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作出了(2021)吉0106刑初277号刑事判决书,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洪龙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现长春市第二看守所以其患有高血压、心房颤动为由,不予收押并出具不予收押通知书。经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医学诊断审查意见证明,罪犯陈洪龙患有心房纤颤、高血压三级、颈动脉斑块形成、左室肥厚,其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款之规定,决定将罪犯陈洪龙暂予监外执行。 二○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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