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881民初63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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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民初6350号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龙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881民初6350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长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航,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张龙,男,1989年出生,满族,辽宁省抚顺市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木农商行)与被告张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神木农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神木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8888元及利息,利息从2021年7月19日起至2021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6.20833‰计算,从2021年8月20日起至全部本息偿还完毕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2.69028计算;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19日,被告张龙向原告借款38888元,约定月利率为6.20833‰,逾期利率为8.07083333‰,并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2021年8月19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张龙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自然人借款合同、额度借款合同各一份。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8月19日,被告张龙向原告借款38888元,约定月利率为6.20833‰,逾期利率为万分之2.69028每日,约定借款期限从2020年8月19日至2021年8月19日,并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后,被告未偿还借款本金,2021年7月19日前的利息已支付完毕,下欠借款本金38888元及其利息、逾期利息未予偿还。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张龙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张龙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张龙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利息,故对于原告诉请由被告张龙偿还借款本金38888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龙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诉讼不作为带来的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张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8888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21年7月19日起至2021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6.20833‰计算,从2021年8月20日起至全部本息偿还完毕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2.69028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元,由被告张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彦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訾 燕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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