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宝丰食品有限公司、李满林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7执57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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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7执573号之二案件名称
宝鸡市宝丰食品有限公司、李满林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陇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宝鸡市宝丰食品有限公司;李满林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27执57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宝丰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MA6XAAM69W。法定代表人:肖龙,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满林,男,生于1982年1月20日。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宝丰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满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327民初52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李满林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堎底下支行270309100110900065xxxx存款人民币9084元。划拨完账户予以解冻。划拨李满林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堎底下支行270309100110900120xxxx存款人民币76元。划拨完账户予以解冻。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黄周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付阳扬书 记 员 李潘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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