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万贵、丁大虎合伙协议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7执恢2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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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7执恢25号之二案件名称
洪万贵、丁大虎合伙协议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坪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洪万贵;丁大虎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7执恢2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洪万贵,男,196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住镇坪县。被执行人:丁大虎,男,196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安康市汉滨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洪万贵与被执行人丁大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6)陕0927民初19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及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事项,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73250.00元及迟延履行金,并向本院交纳执行申请费999.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得被执行人在陕西岚皋农村商业银行铁炉分理处账户内有存款74012.52元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丁大虎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4012.5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郑琼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定林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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