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兴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海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626民初20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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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626民初2094号案件名称
乌审旗兴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海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乌审旗兴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海福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626民初2094号原告:乌审旗兴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6094694110P,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法定代表人:白志军,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仲霞,女,1983年5月5日出生,汉族,系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王海福,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受理原告乌审旗兴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海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乌审旗兴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乌审旗兴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乌审旗兴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免于收取。审 判 员 蔚银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田丽娟书 记 员 郭牡丹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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