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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霞、高太喜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辽1223财保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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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223财保84号
  • 案件名称

    刘霞、高太喜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西丰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刘霞;高太喜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23财保84号申请人:刘霞,女,1974年11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兴馥,系辽宁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高太喜,男,1980年2月4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西丰县。申请人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高太喜名下的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丰县支行存款75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刘霞提供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的保额为75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做诉前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高太喜名下的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丰县支行存款75000元,冻结期限为壹年。案件申请费770元,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申请人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审判员  丁雪松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 凯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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