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科、旬阳县净源饮料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8执9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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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8执990号案件名称
赵科、旬阳县净源饮料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旬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赵科;旬阳县净源饮料有限公司;熊治友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928执990号 申请执行人:熊治友,男,1984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市。被执行人:旬阳市净源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旬阳市振旬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8770040260F。法定代表人:赵科,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赵科,男,197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市城关镇。熊治友与旬阳市净源饮料有限公司、赵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928民初3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旬阳市净源饮料有限公司、赵科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书确定的清偿义务。依据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缓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928执990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高 爱 辉 二○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吕 乐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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