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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中利、张海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81民初3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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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181民初3344号
  • 案件名称

    王中利、张海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灵武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王中利;张海波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181民初3344号原告:王中利(曾用名:王金明),男,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被告:张海波,男,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原告王中利与被告张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原告王中利于2021年9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中利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中利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中利负担。        审判员    杨艺凡二○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李华书记员    杨丽娟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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