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中利、张海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81民初3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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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181民初3344号案件名称
王中利、张海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灵武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王中利;张海波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181民初3344号原告:王中利(曾用名:王金明),男,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被告:张海波,男,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原告王中利与被告张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原告王中利于2021年9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中利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中利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中利负担。 审判员 杨艺凡二○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李华书记员 杨丽娟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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