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宝安、肖明山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9执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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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9执40号案件名称
李宝安、肖明山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留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留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李宝安;肖明山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729执40号 申请执行人:肖明山,男,197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留坝县。被执行人:李宝安,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汉中市汉台区。本院在执行肖明山与李宝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9民初2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李宝安应向申请执行人肖明山支付案件款13000元。本院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缴纳案件款130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立案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相关银行账户、证券账户、保险、微信、支付宝、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对相关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账户进行了冻结。2.在执行过程中,李宝安承诺于2021年7月31日前分三次缴纳完13000元案件款,但至今未兑现承诺,且下落不明,手机处于停机状态。到李宝安原户籍地汉台区XX街道XX村、现户籍地汉台区XX镇XX村实地调查了解后,亦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和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4.决定对被执行人李宝安拘留15日。5.上述执行情况及调查信息,本院约谈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亦无法提供李宝安有效联系方式及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经合议庭合议、审委会研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白小英审 判 员 刘兴柱审 判 员 冯励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薛高徵书 记 员 姜 东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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