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宝安、肖明山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9执4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9执40号
  • 案件名称

    李宝安、肖明山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留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留坝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李宝安;肖明山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729执40号 申请执行人:肖明山,男,197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留坝县。被执行人:李宝安,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汉中市汉台区。本院在执行肖明山与李宝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9民初2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李宝安应向申请执行人肖明山支付案件款13000元。本院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缴纳案件款130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立案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相关银行账户、证券账户、保险、微信、支付宝、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对相关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账户进行了冻结。2.在执行过程中,李宝安承诺于2021年7月31日前分三次缴纳完13000元案件款,但至今未兑现承诺,且下落不明,手机处于停机状态。到李宝安原户籍地汉台区XX街道XX村、现户籍地汉台区XX镇XX村实地调查了解后,亦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和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4.决定对被执行人李宝安拘留15日。5.上述执行情况及调查信息,本院约谈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亦无法提供李宝安有效联系方式及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经合议庭合议、审委会研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白小英审 判 员   刘兴柱审 判 员   冯励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薛高徵书 记 员   姜  东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