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晓英、王强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2执1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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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2执1190号案件名称
周晓英、王强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城固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周晓英;王强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城 固 县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722执1190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汉族,住城固县。委托代理人:杨某某,陕西省城固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周某某,女,汉族,住城固县。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作出的(2020)陕0722民督34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94000元。本院于2021年8月9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消令等执行文书。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措施。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查明的被执行人开立的银行账户依法采取了冻结措施,发现被执行人周某某名下有银行存款4495元,本院依法进行了扣划,并支付于申请人王某。经查,本院已冻结了被执行人周某某的工资账户,因被执行人仅有工资收入,本案执行周期较长,本次执行期限内无法实体执结。本案只能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经与申请人约谈,申请人提供不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遂告知只能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理解并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2执11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蒋龙图 审 判 员 王志权审 判 员 丁新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成岗 书 记 员 冯 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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