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敦尧与石高飞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42民初3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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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42民初3112号案件名称
石敦尧与石高飞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石敦尧;石高飞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2民初3112号 原告:石敦尧,男,1947年5月10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酉阳土家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芹,重庆渝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高飞,男,1991年1月19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酉阳土家苗族自治县。原告石敦尧与被告石高飞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石敦尧以与被告石高飞达成和解且已经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敦尧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敦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石敦尧负担,余款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石 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冉 强书 记 员 何 沙 - 1 -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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