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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敖林、王巧英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14民初26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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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14民初2684号
  • 案件名称

    钱敖林、王巧英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钱敖林;王巧英;无锡智汇人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绿点科技(无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4民初2684号原告:钱敖林,男,1935年4月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原告:王巧英,女,1947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受钱敖林、王巧英共同委托),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智汇人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法定代表人:姚启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引娣,该公司员工。被告:绿点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TRAUDTIMOTHYWAYNE,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磊,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干,该公司员工。原告钱敖林、王巧英与被告无锡智汇人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绿点科技(无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钱敖林、王巧英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绿点科技(无锡)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钱敖林、王巧英撤回对绿点科技(无锡)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钱敖林、王巧英撤回对绿点科技(无锡)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曹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黄琦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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