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运柱、胡国良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521执177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执1776号案件名称
洪运柱、胡国良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集贤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洪运柱;胡国良;陈玉华;张冠友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521执1776号申请执行人:洪运柱,男。被执行人:胡国良,男。被执行人:陈玉华,女。被执行人:张冠友,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洪运柱与被执行人胡国良、陈玉华、张冠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0521民初11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新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邱子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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