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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运柱、胡国良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521执17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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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执1776号
  • 案件名称

    洪运柱、胡国良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集贤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洪运柱;胡国良;陈玉华;张冠友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521执1776号申请执行人:洪运柱,男。被执行人:胡国良,男。被执行人:陈玉华,女。被执行人:张冠友,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洪运柱与被执行人胡国良、陈玉华、张冠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0521民初11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新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邱子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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