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袁建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4执94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24执945号
  •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袁建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澧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袁建;甘琼英;海口邻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4执945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三层301-01室。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易知,男,199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袁建,男,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被执行人:甘琼英,女,197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被执行人:海口邻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二东路水岸星城C幢2408室。法定代表人:袁建,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袁建、甘琼英、海口邻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19)湘0703民初23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袁建、甘琼英、海口邻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执行。2021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袁建、甘琼英、海口邻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袁建、甘琼英、海口邻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至今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年7月1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袁建、甘琼英、海口邻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扣划了被执行人甘琼英银行存款20000元,交纳该案执行费2377元后,剩余17623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查询了被执行人袁建、甘琼英、海口邻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袁建、甘琼英、海口邻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袁建、甘琼英、海口邻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发出了限制消费令。2021年9月23日将被执行人袁建、甘琼英、海口邻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金额为165147.82元,已执行金额为17623元,未执行金额147524.82元。经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有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朝林审 判 员 朱大星审 判 员 刘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 巧书 记 员 徐 蓉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