匡四清、邓海云等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2执保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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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02执保422号案件名称
匡四清、邓海云等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匡四清;邓海云;彭雪琴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02执保422号申请人:匡四清,男,1965年12月11日出生。被申请人:邓海云,男,1988年4月6日出生。被申请人:彭雪琴,女,1986年7月23日出生。申请人匡四清与被申请人邓海云、彭雪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匡四清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邓海云、彭雪琴价值人民币64,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匡四清提供其与侯红军、匡兴旺共有位于株洲市芦淞区建设南路延伸段惠天然山水国际3栋1201号房屋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匡四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邓海云名下价值户人民币64,000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匡四清提供的担保物:匡四清与侯红军、匡兴旺共有位于株洲市芦淞区建设南路延伸段惠天然山水国际3栋1201号房屋(不动产证号:湘(2018)株洲市不动产权第0025195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浩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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