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宏、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6执5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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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6执594号案件名称
李晓宏、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吴起县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李晓宏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626执594号 被执行人:李晓宏,男,1976年8月2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富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晓宏罚金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依职权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20)陕0626刑初91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李晓宏缴纳罚金10万元,追缴骗取的800万贷款,返还银行。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晓宏现关押于陕西省延安监狱,本院于2021年6月4日前往该监狱提审被执行人李晓宏,并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对被执行人李晓宏的财产进行网络总对总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李晓宏名下无互联网金融,无工商登记,无银行存款,无机动车登记信息。通过传统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李晓宏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后经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李晓宏户籍所在地对其财产进行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李晓宏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李晓宏名下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2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晓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生 龙审 判 员 穆 建 勋审 判 员 梁 志 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宗 引 良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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