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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嘉瑛、郝琼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1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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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1207号
  • 案件名称

    王嘉瑛、郝琼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王嘉瑛;郝琼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4执1207号申请执行人:王嘉瑛,女,1996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宜君县宜阳北街22号,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22199608140022。被执行人:郝琼,男,1987年6月5日生,汉族,住铜川市耀州区石柱镇西古村张湾组,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21198706054610。申请执行人王嘉瑛与被执行人郝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204民初21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嘉瑛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50000元。本院在执行中,2021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5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900元,执行费650元,共计51550元。被执行人先后支付2万元及受理费、执行费,剩余部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204执1207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科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 鑫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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