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杨仕杰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02执4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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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执4433号案件名称
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杨仕杰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毕节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杨仕杰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02执4433号申请执行人: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杨仕杰,男,1970年11月26日,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9)黔0502刑初543号刑事判决书,2021年5月19日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杨仕杰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仕杰无银行存款、无房屋,暂无执行条件,故“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1)黔0502执443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璟审判员 袁红菊审判员 杨 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运驰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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