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爱丽、河南科融实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1执2159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181执2159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爱丽、河南科融实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巩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张爱丽;河南科融实业有限公司;魏建军;王现利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81执21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爱丽,女,196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执行人:河南科融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东三街北。法定代表人:王现利。被执行人:魏建军,男,1971年7月30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郑东新区。被执行人:王现利,男,1972年7月17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郑东新区。张爱丽与河南科融实业有限公司、魏建军、王现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豫0181民初5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爱丽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豫0181执2159号。执行标的4460000.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2021年7月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到被执行人魏建军、王现利名下银行账户有存款3427.29元,我院已依法强制扣划,并将该款转入申请执行人指定银行账户。三、经调查,在巩义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巩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巩义管理部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住房公积金、房产信息。四、2021年9月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五、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河南科融实业有限公司、魏建军、王现利住所地进行了现场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的财产。六、2021年9月23日,再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截至目前,申请执行人实际实现债权3427.29元。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李敬宾审判员 魏化冰审判员 李喜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贺松峰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长城、山东百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104民初7686号 下一篇 刘平平、卢占刚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81执恢1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