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长城、山东百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104民初76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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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104民初7686号案件名称
王长城、山东百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济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王长城;山东百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山东百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04民初7686号原告:王长城,男,196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山东百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营业场所济南市市中区党家庄重汽路南磊泰新苑小区北往南第五号。负责人:张宝华。被告:山东百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唐敏。原告王长城与被告山东百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山东百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王长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长城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张善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薛 原书 记 员 吕 龙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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