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忠利、融水苗族自治县永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225执恢9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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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225执恢91号之一案件名称
欧忠利、融水苗族自治县永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欧忠利;融水苗族自治县永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225执恢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欧忠利,男,1970年3月15日生,侗族,住融水苗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唐汉辉,广西求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融水苗族自治县永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5662131288Y,住所地:融水苗族自治县洞头乡高埂屯。法定代表人:梁凤彬,女,1973年9月12日生,壮族,住金秀瑶族自治县。本院受理执行欧忠利与融水苗族自治县永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明,被执行人融水苗族自治县永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股息红利、收益性保险、金融理财产品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融水苗族自治县永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位于融水苗族自治县和睦工业园、不动产权证号为融水国用(2014)第0085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抵押给广西融水农村商业银行城南支行,为融水苗族自治县永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和睦分公司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提供担保,截止至2021年9月9日,永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和睦分公司借款本金余额为270万元,利息为586630.87元(计至2021年9月9日),另外,上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被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查封,查封期限为2021年5月13日至2024年5月13日。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询结果无异议。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情况及线索,对本院查明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不需要处置,只需要轮候查封即可。本院对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了轮候查封。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工程款本金943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被执行人还应负担受理费791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11959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融水苗族自治县永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凤彬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余宏伟审判员 龙 江审判员 李炳铭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贺 特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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