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盛开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6执114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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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执1143号之一案件名称
欧盛开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欧盛开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6执1143号之一被执行人:欧盛开,男,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被执行人欧盛开罚金一案,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21)湘0406刑初78号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欧盛开应缴纳罚金及上缴毒资共计40425元。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执行,8月1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欧盛开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8月27日对被执行人欧盛开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21年8月17日、9月1日、9月15日三次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欧盛开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税务、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不动产、人民银行、民政、保险,经查其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8月17日前往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同日前往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住房公积金。8月18日冻结被执行人欧盛开10个银行账号,账号内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冻结期限为一年。9月23日扣划被执行人欧盛开财付通存款502元。本案立案执行标的40425元(含罚金),已执行到位502元,剩余39923元未执行。因被执行人欧盛开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智审 判 员 乔永强审 判 员 肖爱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魏 敏书 记 员 潘惠芳 校对人:魏 敏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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