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李新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689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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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执6893号之一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李新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李新美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68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港隆路21号。负责人:刘庆,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博,辽宁诚之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弘锋,辽宁诚之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新美,女,1985年8月6日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李新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0)辽0202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李新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新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新美188886.47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许冠钦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吴瑶璐书 记 员 王 欣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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