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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铁强、胡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2执24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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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执2468号
  • 案件名称

    陈铁强、胡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宁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陈铁强;胡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82执2468号申请执行人:陈铁强,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被执行人:胡军,男,197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申请执行人陈铁强与被执行人胡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湘0124民初1998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铁强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执行。2021年6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胡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6月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了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股票、车辆等财产情况,2021年6月8日向宁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宁乡市管理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向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保险情况及其他收益类金融理财产品情况,于2021年8月30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情况,其他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1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胡军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69910元,执行费949元,尚未执行。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学审判员 陈卫卫审判员 李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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